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1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萸亨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