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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1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19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萸亨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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