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2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非訟事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然未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