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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薛嘉珩

  • 當事人
    陳婉若即明星藝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21號聲 請 人 陳婉若即明星藝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指定明星藝能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婉若為明星藝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明星藝能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陳婉若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文件同意書及簿冊清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司司字第60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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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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