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陳宗澤即德商歐季亞季恩貝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
- 聲請人
-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德商歐季亞季恩貝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德商歐季亞季恩貝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SONJA DONALDSON (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MMM○M○M號)為德商歐季亞季恩貝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商歐季亞季恩貝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SONJADONALDSON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選任簿冊管理人之董事會議事錄影本及中譯本、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影本及中譯本、簿冊保管人護照影本、簿冊保管清單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7年度司司字第52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