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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4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瑋桓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 魏鼎立
相對人
佳橋國際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施養浩

葉蒼溳

陳又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蔡蒼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葉蒼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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