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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4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7號

聲請人
廖木火即亞洲老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亞洲老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廖木火為亞洲老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亞洲老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內之財務報表等表冊,業經監察人審認無誤,提請股東會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承認通過,並決議選任聲請人簿冊文件保管人,已得聲請人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資產負債表(帳戶式)、相對人公司損益表、相對人公司收支表、相對人公司財產目錄、監查人審查同意書、同意書、107年11月10日承認清算期間財務報表暨指定各項簿冊保管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期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暨收文收據影本等件附卷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40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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