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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6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1號

聲請人
楊家諭即首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首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中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首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首能科技公司)已清算完結,經本院民國108 年3 月4日北院忠民連106 年度司司字第297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中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中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首能科技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首能科技公司107 年第1 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中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書、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97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並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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