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2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6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9號

聲請人
薛昌齡
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相對人
國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薛昌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薛昌煒為國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國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二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國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八日以建一字第三五二九五號公告撤銷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相對人公司原董事為薛頌留、薛伯輝、陳惠如三人,但三人均已歿,無人可任清算人,聲請人為薛伯輝、陳惠如之女,因繼承薛伯輝、陳惠如之股份而為相對人公司股東、為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聲請選派同因繼承而為相對人公司股東並實際接觸相對人公司業務之薛昌煒為清算人。

三、經查:

(一)相對人公司因未參加經濟部第一次全國總校正,且自設立登記時起逾六個月以上仍未營業、違反公司法之規定,經經濟部於六十六年七月七日以經(六六)商字第一八一六七號函命令解散;嗣因相對人公司經命令解散後,未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刪除前)公司法第三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於限期內申請解散登記,經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於七十四年五月一日以建一字第一八八四七三號函撤銷公司登記,並於同年六月八日以建一字第三五二九五號公告,此經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卷審認翔實,關於相對人經公告撤銷登記一節,並與聲請人所提臺北市政府函所載相符(見卷第十七頁),依首揭規定,相對人應行清算,且除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應由全體董事任清算人。

(二)相對人公司經命令解散後,股東會並未選任清算人,此經本院職權查證明確,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按(見卷第三三頁);相對人公司之章程並未就清算為規定,亦有公司登記卷附章程及聲請人所提章程可稽(見卷第二五至二八頁),是應以相對人公司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相對人公司之董事為薛頌留、薛伯輝、陳惠如,有公司登記卷附及聲請人所提公司登記事項表可考(見卷第十九、二一頁),惟其中薛頌留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死亡,薛伯輝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死亡,陳惠如於一0五年一月一日死亡,有公司登記卷附董事戶籍謄本、聲請人所提除戶戶籍謄本足憑(見卷第四七至五一頁),相對人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清算人甚明。

(三)聲請人為薛伯輝、陳惠如之女,為薛伯輝、陳惠如之繼承人,有身分證影本可佐(見卷第五五頁),而薛伯輝、陳惠如分別持有相對人公司五百股、二百五十股、股款為五百萬元、二百五十萬元,此觀公司登記卷附股東名簿之記載即明,聲請人復未拋棄繼承,此經本院職權查證無訛,聲請人繼承取得相對人公司之股份、為相對人公司之利害關係人。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自無不合。本院參酌聲請人陳報同因繼承而為相對人公司股東之胞弟薛昌煒願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審酌薛昌煒於五十一年間生,學歷為美國商學院碩士,曾任四家公司董事、董事長,顯足堪辦理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事務,並提出就任同意書,載明願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職務(見卷第二九頁),由其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應不致損害相對人公司之利益,此外亦查無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不得選派薛昌煒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情事,爰依首揭規定選派薛昌煒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