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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8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號

聲請人
劉怡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浩天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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