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陳威帆
- 原告劉怡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劉怡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浩天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黃瑋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