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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蔡牧容

  • 原告
    王子云即塞席爾商真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霍玲玲
  • 被告
    塞席爾商真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98號聲 請 人 王子云即塞席爾商真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霍玲玲 相 對 人 塞席爾商真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指定王子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為塞席爾商真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塞席爾商真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塞席爾商真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經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財務表冊送交總公司董事會審核完竣暨承認。爰依法聲請指定王子云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委託書、塞席爾商真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董事決議錄、簿冊文件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美商久禾亞洲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其間財產收支表、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455 號聲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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