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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鄭璟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步欣哲即欣哲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步明忠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並於108年1月16日為遷出登記,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故該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時間及利率 │││(新臺幣)│││││├──┼─────┼─────────┼──────┼─────────┼───────────┤│001 │343,406元 │民國107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88│自107年11月17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 │801,282元 │民國107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5.88│自107年11月17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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