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璟閎步欣哲即欣哲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璟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步欣哲即欣哲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步明忠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並於108年1月16日為遷出登記,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故該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時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           │ ├──┼─────┼─────────┼──────┼─────────┼───────────┤ │001 │343,406元 │民國107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88  │自107年11月17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002 │801,282元 │民國107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5.88   │自107年11月17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