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彭明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本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勝 即債務人 洪明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億陸仟柒佰壹拾玖萬參仟玖佰肆拾貳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