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育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貴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修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