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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愛樂門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芳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育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邀請聲請人之合作事宜相關文件(如契約書或兩造以書面以外之方式立約之證明等)。另應釋明相對人何以應給付聲請人款項?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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