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愛樂門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芳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育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邀請聲請人之合作事宜相關文件(如契約書或兩造以書面以外之方式立約之證明等)。另應釋明相對人何以應給付聲請人款項?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