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NIRAS A/S 法定代理人 Michael Hjerl Hansen 代 理 人 楚曉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證1號、聲證2號、聲證4號之中文契約或將上譯為 中文,提出於本院。 二、相對人福海風力股份有限公司、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上開契約中之英文名稱為何?。 三、請提出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