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NIRAS A/S
- 法定代理人
- Michael Hjerl Hansen
- 代理人
- 楚曉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證1號、聲證2號、聲證4號之中文契約或將上譯為中文,提出於本院。
二、相對人福海風力股份有限公司、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上開契約中之英文名稱為何?。
三、請提出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