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義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依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鬼點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 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