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9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杜原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陳報第三人鈺傑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究提供何他項權利,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權,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另聲請人應陳報何以聲請人未就上開他項權利受償?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