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3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鄧介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逸龍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福龍
- 法定代理人
- 郭賜進
- 法定代理人
- 高炳富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翰(原名吳孟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寶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