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5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王煒竣即八興企業社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5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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