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煒竣即八興企業社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分,其起算日記載未臻明確,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7月29日送達聲請人,此 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其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