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聲 請 人 蔡雅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怡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提出之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一)(頁3-4)及存證信函 影本,聲請人係與大亦睿有限公司簽署合約書並交付金額,溫怡寧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欲對溫怡寧請求,應釋明請求溫怡寧支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