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 聲請人
- 蔡雅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怡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提出之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一)(頁3-4)及存證信函影本,聲請人係與大亦睿有限公司簽署合約書並交付金額,溫怡寧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欲對溫怡寧請求,應釋明請求溫怡寧支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