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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聲請人
蔡雅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怡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提出之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一)(頁3-4)及存證信函影本,聲請人係與大亦睿有限公司簽署合約書並交付金額,溫怡寧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欲對溫怡寧請求,應釋明請求溫怡寧支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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