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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聲請人
蔡雅琦
相對人
溫怡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對其清償債務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275號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及大亦睿有限公司寄予聲請人之存證信函內容,聲請人係與相對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大亦睿有限公司簽署合約書並交付金額,且其並未釋明得請求相對人清償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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