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蔡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裕昇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捌仟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㈡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