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一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積欠帳款之釋明文件(如訂單、發票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