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2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楊珮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倚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仲欽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朱仲欽
朱明松
朱鄭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貳佰壹拾玖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