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暐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俊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相對人向聲請人購買木材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商業發票
、相對人簽收之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