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暐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俊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相對人向聲請人購買木材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商業發票、相對人簽收之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