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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承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一蓀、郭志民、張世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係「郭志民」或「郭志明」(聲請狀記載不一致)。

二、請提出銳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6年起歷次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及相對人郭志民(或郭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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