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2號聲 請 人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建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李宗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協議書,李宗哲僅同意對票據號碼AC0000000之支票票款負連帶保證責任,請釋明請求李宗哲對支票號 碼AC0000000之支票票款亦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之依據為何。 二、聲請狀請求之標的數量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記載不同,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