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徐振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數位應用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聰智
王琇玲
溫碧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