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蘇泓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房地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仲萍、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楊建傑、廖秀敏、楊福青、廖士賢、楊建瑜、葉明鑫、黃雅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提出相對人房地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搜房股份有
限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仲萍、楊建傑、廖秀敏、楊福青、廖士賢、楊建瑜、葉明鑫、黃雅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