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泓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房地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仲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仲萍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建傑 廖秀敏 楊福青 廖士賢 楊建瑜 葉明鑫 黃雅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