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5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哇浬斯國際有限公司、周 傑、中華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楊繼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 傑、楊繼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