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0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5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念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哇浬斯國際有限公司、周 傑、中華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楊繼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提出相對人哇浬斯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中華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