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清誦
- 原告泰元鷹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元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詠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彭宇紘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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