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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4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懿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鴻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旭勝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東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期均如附表利息起算日(退票日)欄所示,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票款利息均應自該日起算,是債權人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九、十、十一、十二之支票請求債務人給付早於利息起算日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編號│金 額│利息起算日 │ 支票號碼 │││(新臺幣)│(退票日)  ││├──┼──────┼──────┼─────┤│一 │ 695,000元 ││KA 0000000│├──┼──────┤├─────┤│二 │ 695,000元 │108年3月12日│KA 0000000│├──┼──────┤├─────┤│三 │ 695,000元 ││KA 0000000│├──┼──────┼──────┼─────┤│四 │ 695,000元 │108年3月18日│KA 0000000│├──┼──────┼──────┼─────┤│五 │ 695,000元 │108年4月17日│KA 0000000│├──┼──────┼──────┼─────┤│六 │ 695,000元 │108年5月17日│KA 0000000│├──┼──────┼──────┼─────┤│七 │ 695,000元 │108年6月17日│KA 0000000│├──┼──────┼──────┼─────┤│八 │ 700,962元 │108年7月17日│KA 0000000│├──┼──────┼──────┼─────┤│九 │1,834,094元 ││KA 0000000│├──┼──────┤├─────┤│十一│2,556,431元 ││HA 0000000│├──┼──────┤108年3月12日├─────┤│十一│ 880,579元 ││HA 0000000│├──┼──────┤├─────┤│十二│4,009,822元 ││DB 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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