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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
    蔡嘉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嘉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周坤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坤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肇事相關資料(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筆錄及相片等),即足資釋明「即第三人許嘉雯所有由聲請人所駕駛AKL-5118車輛與相對人車牌號碼000-000車輛於民國108年6月6日16時59分於苗栗縣○○鎮○道0號148公里500公尺處南側向中線」發生交通事故之上開資料。 三、請提出系爭債權轉讓予聲請人之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於桃園市之何公司(或商號,或何工作處所)工作,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因車輛受損,改乘高鐵往返住家與工作地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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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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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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