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嘉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周坤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坤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肇事相關資料(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筆錄及相片等),即足資釋明「即第三人許嘉雯所有由聲請人所駕駛AKL-5118車輛與相對人車牌號碼000-000車輛於民國108年6月6日16時59分於苗栗縣○○鎮○道0號148公里500公尺處南側向中線」發生交通事故之上開資料。 三、請提出系爭債權轉讓予聲請人之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於桃園市之何公司(或商號,或何工作處所)工作,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因車輛受損,改乘高鐵往返住家與工作地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