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鐸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霈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霈瑤 劉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