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群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寅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向聲請人購買耗材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商業發票、相對人簽收之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