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寅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向聲請人購買耗材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商業發票、相對人簽收之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