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樹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提出之工程合約書,與聲請人締約者為江建臻,並非宏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釋明得對宏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求違約金之依據併提出相關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7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提出之工程合約書,與聲請人締約者為江建臻,並非宏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釋明得對宏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求違約金之依據併提出相關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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