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76號
- 聲請人
- 劉樹益
- 相對人
- 宏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建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簽訂工程合約,因施工延宕未能如期完成,為依約聲請違約金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工程合約書,與聲請人簽訂合約之立契約書人係江建臻,並非相對人,且聲請人稱江建臻與其締約時亦聲稱未攜帶公司章而僅簽署自己姓名,足證江建臻係以自己名義與聲請人締約,是聲請人對非契約當事人之相對人請求約定之違約金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