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佐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盈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盈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