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41號
- 聲請人
- 亞洲台北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慰慈
- 相對人
- 金上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治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欠繳管理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並未提出已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證明。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業於9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