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娸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春地嬉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泰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佳緯貿易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娸妍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