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雅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亦睿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31日簽訂合作投資協議合約書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