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5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博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殷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殷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殷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記載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亦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