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千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宗勳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9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