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志昌即沅展企業社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森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國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遲延利息,因雙方當事人就遲延利息利率並無約定,應依法定利率計算,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