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志昌即沅展企業社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森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國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遲延利息,因雙方當事人就遲延利息利率並無約定,應依法定利率計算,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