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4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寶貝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伯任(Brett Aaron)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8年9月25日起算,請擇一陳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