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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澳大利亞商博仁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租用聲請人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澳大利亞商博仁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法人,其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18日撤回登記,依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經聲請人於108年2月19日陳報狀所附該公司登記表所示,其分公司經理人為「漢以恩」,故該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漢以恩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查相對人澳大利亞商博仁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漢以恩於107年2月21日已出境,此有其內政部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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