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而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信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